发布时间:2017-11-27 07:38 来源:泛珠三角合作信息网(江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落实《国家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管理办法》《国家高层次人才特殊支持计划管理办法》(组通字〔2017〕9号)和《中共江西省委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赣发〔2017〕4号),加快构建极具竞争力的引才育才政策体系,吸引和培育一批高层次人才及团队在赣创新创业,更好地服务江西转型升级、创新发展,现就实施我省引进培养创新创业高层次人才“千人计划”(以下简称省“双千计划”),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施省“双千计划”的主要目标是:用5年左右的时间,面向省外和国(境)外,重点支持引进1000名左右“高精尖缺”优秀高层次人才和100个左右高层次创新创业团队,面向省内重点培养1000名左右能够突破关键技术、发展新兴产业、引领创新发展的高层次人才,示范带动各地、各单位加大人才引进培养力度,为我省贯彻新理念、培育新动能、发展新经济提供有力人才支撑。

  省“双千计划”的支持重点是:围绕江西经济社会发展需求,以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医药、新型光电、航空制造、新能源、新材料等领域为重点,大力引进工程技术创新领军人才,特别是引进对接《中国制造2025》、实施“互联网+”行动计划以及发展我省重点战略性新兴产业和生态文明建设等急需紧缺人才和高层次人才团队,推动我省在关键核心技术和自主知识产权上实现突破。积极引进战略规划、风险评估、资本运作、工业设计、国际投资、国际金融机构管理和知识产权运营管理等领域高层次专门人才。注重引进教育、卫生、文化、社会科学研究等领域具有较高学术造诣或丰富实践经验的优秀人才。在加大引才工作力度的同时注重省内挖潜,围绕我省重点产业、一流学科专业和新经济业态发展需要,特别是以新制造经济、新服务经济、绿色经济、智慧经济、分享经济等五大领域为主攻方向,培养一批具有领军才能和团队组织能力的高层次人才及团队,推动我省新旧动能接续转换和自主创新能力的快速提升。加强人才后备梯队建设,注重引进和培养一批有重大创新前景和发展潜力的中青年人才。

  第三条 实施省“双千计划”的基本原则是:

  (一)围绕中心、服务发展。紧紧围绕江西融入“一带一路”和长江经济带建设等国家战略,加快推进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赣南等原中央苏区振兴发展和赣江新区建设等需要,积极参与全球人才竞争,吸引和集聚更多优秀人才在赣创新创业,有力支撑和引领经济社会快速发展。

  (二)突出重点、引育并重。突出“高精尖缺”导向,坚持标准、优化结构、宁缺毋滥,发挥重大人才工程的高端示范引领作用,为推动产业转型升级、实现创新驱动发展提供强有力的人才支撑。坚持引育并重,“不为所有、但为所用”,依托重点产业和重大项目柔性引进一批优秀高层次人才,快速提升我省自主创新能力与核心竞争力。

  (三)尊重规律、创新机制。遵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和人才成长规律,充分发挥市场在人才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进一步健全完善高层次人才引进、发现、培养、使用和评价激励等人才发展机制,营造有利于人才潜心研究、创新创业的良好环境。破除“唯学历、唯职称、唯论文”等惯性思维,不拘一格引进和培养一批能够引领和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优秀人才。

  (四)整合资源、稳步推进。以省“双千计划”为龙头,有效对接国家“千人计划”“万人计划”,整合省内原有的“赣鄱英才555工程”等省级重大人才工程或项目,根据不同层次、不同类别人才特点,分项实施。注意运用各部门相关人才工程的成果,形成高中低衔接、上下协调的人才队伍梯次,构建齐抓共管的引才育才工作新格局。

  第二章 工作机制

  第四条 在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成立省高层次人才引进培养工作专项办公室(以下简称“专项办”),由省委组织部会同省委宣传部、省委统战部、省发改委、省工信委、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文化厅、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商务厅、省卫生计生委、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省版权局)、省外侨办、省国资委、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政府金融办、省科协、省社联、省外国专家局及省政府各驻外办事处等部门组成,具体负责省“双千计划”的组织领导、统筹协调和全面实施。

  第五条 “专项办”各相关职能部门要结合自身职能,积极开展与高层次人才引进培养相关的服务与支持工作。具体包括整合各类资源,落实人才特殊支持政策,加强跟踪扶持,为人才在赣创新创业营造优良环境;结合对外开放、对外贸易投资、招商引资等重大活动与平台,积极做好招才引智工作;优化窗口服务,为引进人才出入境及居留提供充分便利,等等。特别是注意做好海外人才和在外赣籍人才的引进工作。

  第六条 省委人才办承担“专项办”的日常工作,牵头抓好省“双千计划”的具体实施,制定年度引才育才计划,指导协调各地、各部门人才引进培养工作。各地、各部门要明确专门机构和人员,加强与省委人才办的工作衔接,推进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的高层次人才引进培养工作。

  第七条 企业、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医疗卫生机构、金融机构及产业园区等用人单位是引进培养人才的主体,负责提出人才引进及项目合作需求,对接拟引进人选及合作项目,为本单位人才搭建工作平台、落实配套支持政策、营造宽松环境等。

  第三章 引进类项目及条件

  第八条 在引进人才方面,设置创新领军人才长期、创新领军人才短期、创业领军人才、外国专家、高层次创新创业团队等5个项目。

  除创业领军人才外,申报人应当来赣工作不足2年,或尚未来赣工作,但已签订引进协议,承诺在合同签订之日起半年内到岗工作。长期引进的,入选后应当全职在赣工作3年以上;短期引进的,入选后应当在赣连续工作3年以上,每年不少于2个月。

  第九条 创新领军人才长期项目申报条件。申报人一般应当取得博士学位,年龄不超过55周岁,具备较高创新能力,研发水平和成果为同行公认,达到国际国内领先水平,符合以下条件之一:①在国(境)外著名高校、科研院所、医疗卫生机构担任副教授以上职务或相当职务的专家学者,或者在省外高校、科研院所、医疗卫生机构担任教授、研究员、首席科学家或相当职务的专家学者;②在国(境)外知名企业、金融机构、国际组织中担任中高级职务的专业技术人才,或者在国内知名企业、金融机构、经济组织中担任高级职务的专业技术人才。

  年龄在40周岁以下的申报人,具有博士学位,属于自然科学或者工程技术领域,在省外或国(境)外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医疗卫生机构、企业有正式教学或科研职位,取得同行专家认可的科研成果,具有成为我省该领域学术和技术带头人潜力的,可申报创新领军人才长期(青年)项目。

  对业绩特别突出、省内急需紧缺的创新人才,或者企业引进的创新人才,可适当放宽年龄、学位、专业职务要求。

  第十条 创新领军人才短期项目申报条件。申报人应当依托我省重点产业和重大项目申报,符合创新人才长期项目其他资格条件;同时还应当是不能全职来赣工作,但为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所急需的省外或国(境)外优秀高层次人才。如申报人在业内影响力大,领军和带动力强,且身体条件良好,年龄可放宽至65周岁。

  第十一条 创业领军人才项目申报条件。申报人一般应当取得硕士以上学位,年龄不超过55周岁,是企业主要创办人且为第一大股东或者最大自然人股东,来赣时间不超过6年,其创办企业成立1年以上、5年以下,产品具有核心技术且处于中试或者产业化阶段。申报人还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①拥有国际国内领先技术成果,或者符合江西产业发展要求,能够填补省内空白,产业化开发潜力大;②有国(境)外创业经验、曾任国际知名企业的中高层管理职位,熟悉相关领域国际运行规则,或曾任国内知名企业高层管理职位,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

  一家企业只能申报一名。申报人特别优秀的可适当放宽学位、年龄要求。

  第十二条 外国专家项目申报条件。申报人应当为非华裔外国专家,年龄不超过65周岁,其他资格条件符合创新领军人才项目要求;如不能全职来赣工作,但为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所急需,且符合创新领军人才短期项目要求的,可以申报外国专家(短期)项目。

  第十三条 高层次创新创业团队项目申报条件。申报团队需依托省内企业或产业园区等申报,拥有5名以上核心成员,平均年龄不超过50周岁,其中团队带头人年龄一般不超过55周岁;团队已取得突出的创新成果或良好的成果转化业绩。

  其中创新类团队还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①申报团队所掌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是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紧缺的,或属于填补省内技术空白领域、能有力推动我省有关产业领域的技术创新;②团队所依托的企业,应当经营运行状况良好,技术创新体系健全,配套支持措施完善,具有较强的创新能力,在业内处于优势地位;③团队带头人具有博士学位或高级职称,是所从事产业领域的领军人物;④团队其他核心成员应取得硕士以上学位,其中至少3人此前在学术、科研等方面已与带头人稳定合作2年以上。

  其中创业类团队还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①申报团队须自带技术、项目、资金来赣创业,所创办企业符合我省产业发展战略布局和产业技术创新需求,具有良好市场前景,能引领和带动我省产业发展;②团队带头人是企业主要创办人,一般应取得硕士以上学位,来赣时间不超过6年;其他核心成员一般为本科以上学历,其中至少3人此前在项目攻关、产品研发等方面已与带头人稳定合作2年以上;③企业创办时间一般在1年以上、5年以下,运行正常、成长性好,具备持续创新创业能力。

  一家企业只能申报一个创业类团队。对在省内创办企业不足1年,但在省外或国(境)外已创办优质企业,且资金、技术、人才、市场等方面有良好保障的创业团队,也可以申报。

  第四章 培养类项目及条件

  第十四条 在培养人才方面,设置科技创新高端人才、科技创业高端人才、哲学社会科学领军人才、高技能领军人才等4个项目。

  第十五条 科技创新高端人才项目申报条件。申报人一般应取得博士学位或高级职称,年龄不超过55周岁,全职在赣工作,符合我省经济社会发展重点产业和领域发展方向,主持重大科研任务、领衔所在单位高层次创新团队、领导省级以上创新基地及一流学科或专业建设的科技创新人才,其研究工作具有重大创新性和发展前景。申报人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之一:①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项目、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或子项目负责人;②入选国家“万人计划”、教育部“长江学者奖励计划”等国家重大人才工程;③获得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国家优秀青年基金等国家级项目资助;④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得省部级科学技术奖二等奖2项以上或一等奖1项以上;⑤拥有近五年内授权并实现产业化的国家发明专利;⑥其他领衔省部级以上重大课题,具备较高创新能力的优秀人才。

  年龄在35周岁以下的申报人(女性人才在37周岁以下),可申报科技创新高端人才(青年)项目,申报条件放宽为:全职在赣工作1年以上,具有博士学位或副高级以上职称,在自然科学、工程技术相关领域崭露头角,有较大的发展潜力,在本行业、本领域取得了同行公认且有较大影响力的创新性成果,符合以下条件之一:①主持国家级科研项目1项以上;②公开发表本专业高水平学术论文3篇以上(排名第一);③获得省级科学技术奖三等奖1项以上(排名第一);④拥有1项以上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成果(发明专利)(排名第一);⑤在推动企业技术转移和重大科技成果转化方面具有较大发展潜力。

  对业绩特别突出、省内急需紧缺的人才,或者企业类申报人选,可适当放宽学位、职称要求。

  第十六条 科技创业高端人才项目申报条件。申报人一般应当取得硕士以上学位,年龄不超过55周岁,是企业主要创办人且为第一大股东或者最大自然人股东;产品具有核心技术且处于中试或者产业化阶段,符合我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方向并处于领先地位,发展前景良好。申报人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之一:①拥有领先技术成果或发明专利;②具有自主创业经验,熟悉相关领域和国际国内规则;③曾任国际知名企业的中高层管理职位或者国内知名企业高层管理职位,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

  一家企业只能申报一名。对企业经济社会效益显著,并且在资金、技术、人才、市场等方面有良好保障的人才,可适当放宽学历要求。

  第十七条 哲学社会科学领军人才项目申报条件。申报人一般年龄不超过55周岁,全职在赣工作。哲学社会科学领域人员,具有博士学位或高级职称,符合以下条件之一:①入选中宣部“四个一批”等国家级重大人才工程;②主持过国家级以上社科类重大或重点项目;③成果获得省部级一等奖以上奖励;④作为第一作者,近三年在CSSCI源期刊发表研究成果4篇以上;⑤领导省级以上哲学社会科学一流学科或专业建设的专业人才。文化艺术领域的申报人,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高级职称,独演、主演或创作的节目获得文艺类国家级奖项,或者主持过国家级以上文化艺术类重大或重点项目,或者是我省文化重点工程、重大项目、重点产业和文化创意产业急需紧缺的其他高层次人才。

  年龄在38周岁以下的申报人(女性人才在40周岁以下),可申报哲学社会科学领军人才(青年)项目,申报条件放宽为:在国内外知名高校取得硕士以上学位或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在哲学社会科学和文化艺术相关领域崭露头角,有较大的发展潜力,在本行业、本领域取得了同行公认且有较大影响力的创新性成果,符合以下条件之一:①主持国家级科研项目1项以上;②公开发表本专业高水平学术论文3篇以上;③获得省级科研成果奖三等奖1项以上;④从事舞台艺术的人才应获得国家级比赛二等奖以上或省部级重大比赛一等奖以上。

  第十八条 高技能领军人才项目申报条件。申报人年龄不超过50周岁,全职在赣从事技术技能性工作,并在相关团队中领衔,在本职业(工种)中具有绝招绝技,或在开展技术革新、技术改造活动中做出重要贡献,或在本企业、同行业中具有领先的技术技能水平,在某一生产工作领域总结出先进的操作技术方法,取得了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高技能人才。

  第五章 遴选程序

  第十九条 省“双千计划”的主要遴选程序为:

  (一)发布公告。根据整体工作安排,“专项办”每年制定年度高层次人才引进培养计划,明确目标任务、时间进度和工作要求等,并发布遴选公告。

  (二)申报推荐。用人单位根据相应条件,确定推荐人选或团队,组织填写对应项目《申报书》,报送所在的市或归口省直单位。各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省直有关单位党组(党委)择优确定推荐对象,分别报送相关评审平台。各平台不受理个人申报。

  (三)评审考察。各评审平台对各地、各部门推荐人选及团队的资格、条件进行审核把关,组建专家评审委员会,评选产生省“双千计划”各个项目的拟入选对象。经“专项办”组织实地考察并采取适当形式进行公示后,报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四)审批入选。经批准入选的高层次人才和团队,由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颁发《江西省引进培养高层次人才“千人计划”入选证书》,“专项办”各成员单位凭证落实对入选人才及团队的有关特殊支持政策。

  对创新领军人才长期(青年)项目、科技创新高端人才(青年)项目和哲学社会科学领军人才(青年)项目,单独申报,专设评审标准,单独划线确定入选人员。

  为便利外国专家申报,对外国专家项目的遴选,与国家“千人计划”申报时间同步,单独组织评审。

  第二十条 省“双千计划”申报时,除以下情况外,一般不接受已入选人员的申报。①已入选创新领军人才短期项目的,可以申报创新领军人才长期项目;②已入选外国专家(短期)项目的,可以申报外国专家(长期)项目;③已入选相关项目青年专项的,如培养周期结束,可以申报科技创新高端人才项目或哲学社会科学领军人才项目;④已入选高层次创新创业团队项目的其他核心成员,如培养周期结束,可申报科技创新高端人才项目。

  已入选原省“赣鄱英才555工程”的人员,经省委人才办会同有关方面结项验收合格后,视同入选省“双千计划”,享受本办法中除项目资助外的其他各项特殊支持政策,除以下情况外,一般不再申报。①已入选高端人才柔性特聘计划的,可以申报创新领军人才长期项目;②已入选青年拔尖人才支持计划的,可以申报科技创新高端人才项目或哲学社会科学领军人才项目。

  申报人不能同时申报2个以上项目。

  第二十一条 开辟入选绿色通道,对外省国家“千人计划”和省内外“万人计划”入选人员申报省“双千计划”相类似项目的,以及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教育部“长江学者奖励计划”、中科院“百人计划”、国家优秀青年基金等国家重大人才工程入选者,申报有关个人引进培养项目的,可以不需评审,直接进入考察环节。

  对省“百千万人才工程”“主要学科学术和技术带头人培养计划”“杰出青年人才培养计划”“井冈学者奖励计划”“全省宣传思想文化领域‘四个一批’人才和江西省文化名家”等省内重要人才工程的入选者,评审时在同等条件下予以倾斜。

  第二十二条 评审工作由“专项办”负责,省委组织部、省人社厅牵头抓总、督促检查,省委宣传部、省工信委、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省文化厅、省社联、省政府金融办、省外国专家局等部门按职能分工,分别抓好实施。

  创新领军人才长期(短期)项目分自然科学类、人文社会科学类、金融类组织评审,自然科学类由省科技厅牵头组织评审,人文社会科学类由省委宣传部、省教育厅、省文化厅牵头组织评审,金融类由省政府金融办牵头组织评审;

  创业领军人才项目由省工信委牵头组织评审;

  外国专家项目由省外国专家局牵头组织评审;

  高层次创新创业团队项目中的创新类项目由省科技厅牵头组织评审,创业类项目由省工信委牵头组织评审。

  科技创新高端人才项目由省科技厅牵头组织评审;

  科技创业高端人才项目由省工信委牵头组织评审;

  哲学社会科学领军人才项目由省委宣传部、省教育厅、省文化厅、省社联牵头组织评审;

  高技能领军人才项目由省人社厅牵头组织评审;

  各评审责任单位应当提前制定评审方案及评分细则,报经“专项办”书面同意后组织实施。“专项办”负责调度项目评审情况,并根据年度申报计划和评审情况,研究提出拟入选人数和结构。

  第二十三条 探索建立网上申报、评审机制,及时开发省“双千计划”专项申报和评审系统,通过网络上传申报资料。各评审平台应结合省情实际和省“双千计划”实施需要,建立健全评审专家库。评审时,应当吸收不少于50%的外省专家参与,专家重复率不超过30%,公平、公正开展评审工作。

  第六章 支持措施

  第二十四条 省“双千计划”入选对象在工作、生活等方面享受下列特殊支持政策:

  (一)项目资助。对省“双千计划”项目入选人员或团队给予项目资助。

  对创新领军人才长期项目和外国专家(长期)项目入选者,自然科学类给予每人200万-300万元的项目资助,人文社科类给予每人20万-50万元的项目资助,金融类给予每人50万-100万元的项目资助;对创新领军人才长期(青年)项目入选者,给予每人100万元的项目资助;对创业领军人才项目入选者,给予每人200万-300万元的项目资助。以上项目资助中,可提取不高于30%的资金用于改善个人生活条件。

  对高层次创新创业团队入选者,给予每个团队500万-800万元的项目资助。

  对创新领军人才短期项目和外国专家(短期)项目入选者,给予其用人单位项目资助,项目资助标准分别为:自然科学类每人30万-50万元,人文社科类每人10万-20万元,金融类每人20万-30万元。

  对引进的国际国内顶尖级别的高端人才或者其领衔的高层次创新创业团队,实行“特事特办、一人一策”,并通过项目资助、创业扶持、股权投资、贷款贴息等方式给予综合资助。

  对科技创新高端人才项目入选者,自然科学类给予每人200万-300万元的项目资助,金融类给予每人50万-100万元的项目资助;对科技创新高端人才(青年)项目入选者,自然科学类给予每人100万元的项目资助,金融类给予每人20万-30万元的项目资助;对科技创业高端人才项目入选者给予每人200万-300万元的项目资助;对哲学社会科学领军人才项目入选者给予每人20万-50万元的项目资助;对哲学社会科学领军人才(青年)项目入选者给予每人15万元的项目资助;对高技能领军人才项目入选者给予每人10万-20万元的项目资助。

  (二)职务职称倾斜。鼓励和支持省“双千计划”入选者领衔承担省级科技计划(项目)。探索海外高层次人才担任新型科研机构事业单位法人代表的制度。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公立医院对新引进来赣的入选者,可设置特设岗位,不受岗位总量、岗位等级和结构比例限制。对回国工作、符合条件的海外入选者,其国(境)外专业工作经历、学术或专业技术贡献可作为回国后首次评聘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依据。

  (三)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引进类项目入选者5年内省内工资收入中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搬迁费、探亲费、子女教育费等,符合税收法律法规税前扣除规定的,予以税前扣除。引进类项目入选者来赣创新创业,入境的科研、教学物品,由接收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进口减免税手续,符合规定的免征进口税收。入境合理数量的生活自用物品,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免税验放。

  (四)创新创业支持。对省“双千计划”入选者和团队,在项目研发、平台建设等方面给予择优资助。省科技重大专项在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安排;申报的各类科技项目、产业化项目和技改工程项目,在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立项;对入选人员牵头的研发项目和成果转化,优先推荐省人才创新创业引导基金项目支持,各级政府其他创新创业投资资金给予重点支持安排;符合上市融资、债券融资等条件的,有关部门优先列入。有关部门应注重吸收省“双千计划”入选者参与国家、省重大项目咨询、重大科研计划和行业标准制定、重点工程建设等工作。

  省“双千计划”入选者所在的设区市或高校、科研院所,以及具体用人单位,应当给予相关配套经费资助,并积极创造宽松环境和工作条件,支持人才创新创业。

  (五)配套服务。积极为入选者提供居留和出入境、落户、医疗、保险、住房、配偶安置、子女就学等方面的服务。引进项目入选者购买自用商品住房,享受当地居民购房政策。积极支持和帮助入选者解决在创新创业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六)荣誉激励。精心营造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浓厚氛围,对作出突出贡献的入选者,可优先推荐参加“江西省突出贡献人才”、“庐山友谊奖”、享受国务院和省政府特殊津贴专家等评选。重视在入选人才中发展党员工作,对代表性强、贡献突出的优秀人才,积极推荐进入各类学术组织、政府决策咨询机构。

  第七章 管理服务

  第二十五条 加强联系服务。将省“双千计划”入选人才纳入省一级直接联系专家范围。依托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专家服务中心设立高层次人才服务窗口,负责协调落实有关特殊支持政策。定期举办省“双千计划”专家国情省情考察研修班,加强优秀人才典型表彰宣传。组建江西省“双千计划”专家联谊会,发挥人才集聚和引领作用。支持各地和重点园区设立创新创业服务平台,为人才提供优质服务。

  第二十六条 实行动态管理。优秀人才入选省“双千计划”后,以3-5年为一个培养周期。期满后由省委人才办会同有关方面进行考核,考核合格的可纳入第二个培养周期,期间享受省“双千计划”的相关优惠政策。对入选者工作岗位发生变化、取得重大成果、患严重疾病等方面情况,所在单位要及时报告。

  第二十七条 建立退出机制。对弄虚作假骗取入选资格的,或入选后6个月之内未到岗工作的,取消其省“双千计划”入选资格;对管理期未履行工作合同的,或违反职业道德、学术不端造成恶劣影响的,或触犯国家法律法规的,取消其省“双千计划”入选资格,不再保留相应工作生活待遇,获得的一次性资助视合同履行情况部分或全部收回。对伪造申报资质、隐瞒违规行为或对违规行为处置不力的用人单位,暂停或取消其申报资格。

  第二十八条 加强资金监管。省委人才办会同财政、审计等部门联合成立专项资金监督小组,加强对资助资金使用情况的检查、监督和审计。培养期满后,统一开展资助项目结项工作,对资金使用效益情况作为项目结项评价的重要指标。用人单位应单独建账核算,确保专款专用,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截留、侵占或挪用。对虚报冒领、套取骗取、挤占挪用等各种违规违纪行为,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并追回财政补助资金。对涉嫌严重违纪或违法犯罪的,按规定移送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各地、各有关部门(单位)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相应的人才引进培养计划。

  第三十条 本办法中“以上”“以下”均含本数,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省委人才办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原江西省“赣鄱英才555工程”实施办法和青年拔尖人才培养计划的相关内容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