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根据《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税收入归属问题的通知》(国发〔2017〕56号)规定,环境保护税自2018年1月1日起开征,并全部作为地方收入。为确保我省环境保护税顺利开征,结合我省实际,现就环境保护税省以下收入划分明确如下:
一、环境保护税实行属地征管,比例分享,其中省级分享20%、市县分享80%。
二、原省级直接征缴的装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电力企业的排污费收入,以2016年为基期年,按征收数的70%核定各市县上缴基数。
本方案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
2018年1月12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