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3号)精神,加快全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加快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决策部署,结合我省电动汽车推广应用实际,将充电基础设施放在更加重要的位置,加强统筹规划,统一标准规范,完善扶持政策,创新发展模式,加快建设适度超前、布局合理、功能完善的充电基础设施体系,有效增加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投资和供给,积极培育电动汽车消费市场,促进电动汽车产业健康快速发展。
(二)发展目标。 到2020年底,全省建成充电站260座,充电桩约10万根,满足超过10万辆电动汽车的充电需求;建立较完善的市场监管体系,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充电服务市场;在科技和商业创新上取得突破,培育一批具有较强市场竞争力的充电服务企业。
二、主要任务
(一)加强规划指导。 组织编制全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专项规划,研究制定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各地要将充电基础设施专项规划内容纳入城乡规划和配电网建设改造规划,完善独立占地的充电基础设施布局,明确各类建筑物配建停车场及社会公共停车场中充电基础设施的建设比例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要求,做好与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三五”规划的衔接。原则上,新建住宅配建停车位100%建设充电基础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包括预埋电力管线和预留电力容量,下同);新建大型公共建筑物(商场、宾馆、医院、办公楼等)配建停车场及社会公共停车场,按不少于规划停车位数10%的比例建设或预留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条件;支持已建、在建的住宅小区、大型公共建筑物配建停车场及社会公共停车场,通过改造、加装等方式建设充电基础设施。各设区市主城区原则上按服务半径每6公里建设1座公共充电站,适合电动汽车运营的重点旅游景区应配建公共充电基础设施。在不影响正常运营的前提下,鼓励具备安全条件的加油站、加气站建设充电基础设施。
(二)构建充电基础设施体系。 充电设施建设坚持整体谋划、科学布局、因地制宜、适度超前。以用户居住地停车位、单位内部停车场、公交及出租等专用场站配建的专用充电基础设施为主体,以城市公共建筑物配建停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路内临时停车位配建的公共充电基础设施为辅助,以独立占地的城市快充站和高速公路服务区配建的城际快充站为补充,加快推进全省充电基础设施建设。
(三)加大示范推进力度。 各地要结合电动汽车推广应用需要,积极开展“示范小区与单位”“示范区县”“城际快充示范区域”等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与运营模式试点示范。南昌、九江等城市要创新城市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与运营模式,完善相关配套政策,探索各种先进适用充电技术,总结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充电基础设施发展经验,促进全省充电基础设施加快普及。力争2016年底前完成省行政中心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实现沪昆、大广、福银高速公路服务区充电基础设施全覆盖;力争2017年开工建设昌北机场和杭瑞、济广高速公路服务区充电基础设施,力争2020年底前建成覆盖全省所有高速公路服务区的快充网络。
(四)构建充电信息管理平台。 充分利用互联网+、移动多媒体等技术,有效整合不同企业和不同城市的充电服务平台信息资源,构建省级充电基础设施信息管理平台,为制定实施财税、监管等政策提供支撑。公用充电基础设施要全部接入平台,鼓励自(专)用充电基础设施接入平台。
(五)探索可持续商业模式。 各地应整合公交、出租场站以及社会公共停车场等各类公共资源,通过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等多种方式培育市场主体,引入社会资本建设运营公共服务领域充电基础设施、城市公共充电网络及智能服务平台。鼓励探索大型充电站与商业地产相结合的发展方式,引导商场、超市、电影院等商业场所为用户提供辅助充电服务。鼓励充电服务企业通过与整车企业合作、众筹等方式,创新建设充电基础设施商业合作模式,并采取线上线下相结合等方式,提供智能充放电、电子商务、广告等增值服务,提升充电服务企业可持续发展能力。
(六)加强安全管理。 研究制定充电基础设施电力安全管理规定,加大对用户私拉电线、违规用电、不规范建设施工等行为的查处力度。加强对充电基础设施及其设置场所的日常消防安全检查及管理,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建立由省发改委(省能源局)牵头、相关部门配合的协同推进机制,统筹协调和督促落实全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工作。各地要切实承担起统筹推进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主体责任,将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管理作为政府专项工作,建立相应机制,明确职责分工,完善配套政策,抓好组织实施。
(二)简化报建手续。 各地要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要求,减少充电基础设施规划建设审批环节,加快办理速度。个人在自有停车库、停车位,各居住区、单位在既有停车位安装充电设施的,无需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建设城市公共停车场时,无需为同步建设充电桩群等充电基础设施单独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新建独立占地的集中式充电站应符合城市规划,并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三)提升配套电网支撑保障能力。 电网企业要根据充电基础设施建设需求,合理提高用电设计标准,修改完善相关标准规范。加强充电基础设施配套电网建设与改造,满足充电基础设施运营需求;要为充电基础设施接入电网提供便利条件,开辟绿色通道,优化流程,简化手续,提高效率。电网企业负责建设、运行和维护充电基础设施产权分界点至电网的配套接网工程,不得收取接网费用,相应资产全额纳入有效资产,成本据实计入准许成本,并按照电网输配电价回收。
(四)加大用地支持力度。 各地要将独立占地的集中式充电站用地纳入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范围,按照省内加油加气站用地供应模式,优先安排土地供应。城市公交企业的充电基础设施用地应按《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实施意见》(赣府发〔2013〕34号)要求依法提供土地。
(五)完善财政价格政策。 省发改委(省能源局)、省财政厅要加快制定充电基础设施省级财政补贴办法,积极引导符合条件的充电基础设施企业争取中央资金支持。各地要结合实际情况,出台本地补贴办法。允许充电服务企业向电动汽车用户收取电费和充电服务费,对于向电力企业直接报装接电的经营性集中式充电基础设施用电,执行大工业用电价格,2020年前暂免收取基本电费;其他充电基础设施用电按其所在场所执行分类目录电价,充电基础设施用电执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充电服务费标准执行政府指导价管理。
附件:
责任分工和进度安排表
序号 |
主要任务 |
完成时限 |
责任部门 |
1 |
组织编制全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专项规划,研究制定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 |
2016年7月 |
省发改委(省能源局) |
2 |
督促各地完善独立占地的充电基础设施布局。 |
持续至2020年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3 |
研究制定高速公路服务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方案。 |
2016年8月 |
省交通运输厅 |
4 |
督促省出资监管企业在企业内部停车场建设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 |
持续至2020年 |
省国资委 |
5 |
推进全省文体场馆、大中院校等场所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 |
持续至2020年 |
省文化厅、省教育厅、省体育局 |
6 |
推进省属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 |
持续至2020年 |
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省直有关单位 |
7 |
完成国家发展改革委下达的2016年充电基础设施第一批专项基金项目建设任务。 |
2016年12月 |
省电力公司 |
8 |
力争2016年底前完成省行政中心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实现沪昆、大广、福银高速公路服务区充电基础设施全覆盖;力争2017年开工建设昌北机场和杭瑞、济广高速公路服务区充电基础设施,力争2020年底前建成覆盖全省所有高速公路服务区的快充网络。 |
持续至2020年 |
省交通运输厅、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省机场集团公司 |
9 |
建立全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信息管理平台。 |
2016年12月 |
省发改委(省能源局)、省电力公司 |
10 |
研究制定支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金融政策。 |
2016年10月 |
省政府金融办、人行南昌中心支行、江西银监局、江西证监局、江西保监局 |
11 |
研究制定充电基础设施电力安全管理规定,加大对用户私拉电线、违规用电、不规范建设施工等行为的查处力度。 |
持续至2020年 |
省电力公司 |
12 |
加强对充电基础设施及其设置场所的日常消防安全检查及管理,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
持续至2020年 |
省公安消防总队 |
13 |
研究制定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报装接电管理办法,优化流程,简化手续,提高效率。 |
2016年8月 |
省电力公司 |
14 |
对独立公共充电站用地、配建充电基础设施用地予以支持,其中城市公交企业充电基础设施用地按有关要求提供。 |
持续至2020年 |
省国土资源厅 |
15 |
争取中央资金支持符合条件的充电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
持续至2020年 |
|
16 |
监督执行电动汽车充电服务相关电价政策。 |
持续至2020年 |
省发改委(省能源局) |
17 |
出台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省级财政补助管理办法。 |
2016年8月 |
|
18 |
落实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中央财政支持政策。 |
持续至2020年 |
省发改委(省能源局)、省财政厅 |
19 |
研究制定本地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细则和财政补贴办法。 |
2016年9月 |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