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6-06-19 17:28 来源:泛珠三角合作信息网(江西)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根据新修订的《预算法》要求,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改革和完善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71号)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完善预算管理制度的意见》(赣府发〔2015〕11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改革和完善省对市县转移支付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优化转移支付结构

    在中央合理划分中央和地方事权与支出责任的基础上,科学划分省以下各级事权和支出责任,逐步推进转移支付制度改革,形成以均衡地区间基本财力、由地方政府统筹安排使用的一般性转移支付为主体,一般性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相结合的转移支付制度。属于省本级事权的,由省本级承担支出责任,原则上应通过省本级支出安排,由省本级直接实施;随着省本级委托事权和支出责任的上收,应提高省本级直接履行事权安排支出的比重,相应减少委托地方实施的专项转移支付。属于省与市、县共同事权的,由省和市、县共同分担支出责任,省本级分担部分通过专项转移支付委托地方实施。属于市、县事权的,由市、县承担支出责任,省本级视情况通过一般性转移支付给予支持,少量的引导类、救济类、应急类事务通过专项转移支付予以支持,以实现特定政策目标。

    二、完善一般性转移支付制度

    (一)清理整合一般性转移支付。 逐步将一般性转移支付中属于省本级委托事权或省与市、县共同事权的项目转列专项转移支付,属于市、县事权的项目归并到均衡性转移支付,逐步建立以均衡性转移支付为主体的一般性转移支付体系。

    (二)完善一般性转移支付稳定增长机制。 完善一般性转移支付增长机制,增加一般性转移支付规模和比例,逐步将一般性转移支付占比提高到60%以上,确保均衡性转移支付增幅高于转移支付的总体增幅。加大对赣南等原中央苏区、革命老区和罗霄山脉特困片区的转移支付。中央和省出台增支政策形成的市县财力缺口,原则上通过一般性转移支付调节。

    (三)加强一般性转移支付管理。 一般性转移支付按照规定的基本标准和计算方法编制。科学设置均衡性转移支付测算因素,充分考虑赣南等原中央苏区、革命老区和罗霄山脉特困片区底子薄、发展慢的特殊情况,真实反映各地的支出成本差异,建立财政转移支付同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挂钩机制,促进地区间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规范赣南等原中央苏区、革命老区和罗霄山脉特困片区转移支付分配,促进区域协调发展。健全激励约束机制,继续完善财政奖励政策,鼓励市县又好又快发展。对上级政府下达的一般性转移支付,下级政府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统筹用于相关重点支出。

    三、从严控制专项转移支付

    (一)清理整合专项转移支付。 充分考虑公共服务提供的有效性、受益范围的外部性、信息获取的及时性和便利性,以及市、县自主性、积极性等因素,加快清理、整合专项转移支付项目。取消专项转移支付中政策到期、政策调整、绩效低下等已无必要继续实施的项目。确需保留的省与市、县共同事权项目,以及少量的省本级委托事权项目及引导类、救济类、应急类专项,要建立健全定期评估和退出机制,对其中目标接近、资金投入方向类同、资金管理方式相近的项目予以整合,严格控制同一方向或领域的专项数量。对保留专项进行甄别,属于省本级委托事权的项目,可由省本级直接实施的,原则上调整列入省本级支出;属于市、县事权的项目,划入一般性转移支付,按照一般性转移支付的管理方式和要求实施因素法分配,将财力与事权下放到市、县政府。省财政清理压减专项转移支付形成的可用财力,重点用于加大一般性转移支付力度。

    (二)逐步改变以收定支专项管理办法。 按照中央部署,结合税费制度改革,完善相关制度,三年内逐步取消一般公共预算中以收定支的规定,2016年先行取消城市维护建设税以及矿产资源补偿费、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等专项收入专款专用的规定,统筹安排这些领域的经费。

    (三)严格控制新设专项。 专项转移支付项目应依法依规设立,新增项目应有明确的政策依据、政策目标、资金需求、资金用途、主管部门和职责分工。

    (四)规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实现每一个专项转移支付都有且仅有一个资金管理办法。对一个专项有多个资金管理办法的,要进行整合归并,制定统一的资金管理办法,实行统一的资金分配方式,避免交叉重复,不得变相增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要按照“依法依规、财力统筹、规范管理、监督有力、注重绩效”的原则,明确政策目标、部门职责分工、补助对象、使用范围、分配办法、执行期限、支出管理、申报审批程序和责任追究等内容,逐步达到分配主体统一、分配办法一致、申报审批程序唯一等要求。需要发布项目申报指南的,应在资金管理办法中进行明确。补助对象应按照政策目标设定,并按政府机构、事业单位、个人、企业等进行分类,便于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四、规范专项转移支付分配和使用

    (一)规范专项资金分配。 专项转移支付应当分地区、分项目编制。严格资金分配主体,明确部门职责,社会团体、行业协会、企事业单位等非行政机关不得负责资金分配。专项转移支付采取因素法或项目法进行分配。对用于国家和省重大工程、跨地区跨流域的投资项目以及外部性强的重点项目,主要采取项目法分配,实施项目库管理,明确项目申报主体、申报范围和申报条件,规范项目申报流程,发挥专业组织和专家的作用,完善监督制衡机制。对具有地域管理信息优势的项目,主要采取因素法分配,选取客观因素,确定合理权重,按照科学规范的分配公式切块下达市县,并指导其制定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按规定层层分解下达到补助对象。对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专项,可改变行政性分配方式,逐步推动建立政府引导、社会组织评价、群众参与的分配机制。

    (二)取消地方资金配套要求。 省级安排专项转移支付时,属于中央本级和省本级承担的事项,不得要求市、县政府承担配套资金。由省和市、县共同承担的事项,要依据公益性、外部性等因素明确分担标准或比例。在此基础上,根据各地财政状况,同一专项对不同地区可采取有区别的分担比例,但不同专项对同一地区的分担比例应逐步统一规范。

    (三)严格专项资金使用。 对上级政府下达的专项转移支付,下级政府可在不改变资金用途的基础上,发挥贴近基层的优势,结合本级安排的相关专项情况,加大整合力度,将支持方向相同、扶持领域相关的专项转移支付整合使用。除国家和省委托事项外,专项资金一律不得用于财政补助单位人员经费和运转经费,以及国务院和省政府明令禁止的相关项目建设。加强对专项资金分配使用的全过程监控和检查力度,建立健全信息反馈、责任追究和奖惩机制,重点解决资金管理“最后一公里”问题。

    五、逐步取消竞争性领域专项转移支付

    (一)取消部分竞争性领域专项。 凡属“小、散、乱”,效用不明显以及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专项应坚决取消;对因价格改革、宏观调控等而配套出台的竞争性领域专项,应明确执行期限,并在后期逐步退出,到期取消。

    (二)探索实行基金管理等市场化运作模式。 对保留的竞争性领域专项,要控制资金规模,突出保障重点,逐步改变行政性分配方式,主要采取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产业投资基金等模式,少数不适合实行基金管理模式的,采取贴息、先建后补、以奖代补、保险保费补贴、担保补贴等模式,明确基金管理办法和补助机制,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撬动金融资本、社会资本投入。

    六、强化转移支付预算管理

    (一)加强预算执行工作。 对中央财政提前下达的转移支付资金,除确需由省级直接安排支出的部分及需要中央确定项目后才能下达的资金外,应在30日内将其余部分提前下达至市县财政部门;对省级自有财力安排,按因素法分配且金额相对固定的转移支付提前下达比例要达到90%。市县财政部门应将上级财政部门提前下达的转移支付指标全额编入下一年度年初预算,并落实到具体项目和单位。加快预算支出执行进度,上级转移支付资金在收到文件后30日内分解下达,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一般性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应当分别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后的30日和60日内正式下达。建立科学合理的预算执行进度考核机制,完善预算执行进度的通报制度和监督检查制度,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将市县支出进度的考核结果与分配转移支付相结合。

    (二)切实推进信息公开。 省对下专项转移支付预算安排及执行情况在省人大批准后20日内由省财政厅向社会公开,并对重要事项作出说明,并按相关要求,主动向社会公开一般性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的具体项目、规模、管理办法和分配结果等。

    (三)做好绩效评价工作。 完善转移支付绩效评价制度,科学设置绩效评价机制,合理确定绩效目标,建立引入第三方评价机制,采取组织专家学者、委托社会中介机构等第三方评价方式,按统一程序、方法、标准实施再评价。建立绩效评价结果与预算安排相结合制度,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财政资金分配、完善财政政策和科学安排预算的重要依据。逐步创造条件向社会公开绩效评价结果。

    (四)将一般性转移支付纳入重点支出统计范围。 大幅度增加一般性转移支付后,省财政对相关重点领域的直接投入相应减少。由于省对地方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最终形成地方财政支出,为满足统计需要,可将其按地方财政支出情况分解为对相关重点领域的投入。

    七、调整优化省级基建投资专项

    在保持省级基建投资合理规模的基础上,划清省级基建投资专项和其他财政专项转移支付的边界,合理划定主管部门职责权限,优化省级基建投资专项支出结构。逐步退出竞争性领域投入,对确需保留的投资专项,调整优化安排方向,探索采取基金管理等市场化运作模式,规范投资安排管理;规范安排对地方基本公共服务领域的投资补助,逐步减少对地方的小、散投资补助;逐步加大属于省级事权的项目投资,主要用于省级重大工程、跨地区跨流域的投资项目以及外部性强的重点项目。

    八、具体要求

    改革和完善省对市县转移支付制度是财税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利益调整大。为确保相关改革顺利推进,各地、各部门务必要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一)统一思想。 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从改革大局出发,进一步提高认识,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上来,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和沟通协调,凝聚各方共识,形成改革合力。

    (二)完善机制。 各地、各部门要根据本意见要求,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调整完善管理体制,健全相关管理机构,制定完善配套措施。进一步加强督查,对违反预算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严肃追究责任。

    (三)总结经验。 各地、各部门要积极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完善和规范省对市县转移支付制度。省财政厅要会同有关部门和地区及时总结经验,加强宣传引导,推动本意见确定的各项政策措施贯彻落实,重大事项及时向省政府报告。

  2016年5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