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6-04-16 17:15 来源:泛珠三角合作信息网(江西)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596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全面解决我省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为目标,坚持依法办理,切实维护每个公民依法登记户口的合法权益;坚持区别情况,分类实施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政策;坚持综合配套,将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与健全完善计划生育、收养登记、流浪乞讨救助等相关领域政策统筹考虑、协同推进,切实保障公民依法登记户口的合法权益。

    二、依法为无户口人员登记常住户口

  ()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无户口人员

  政策外生育、非婚生育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以凭《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结婚证或者非婚生育说明,按照随父随母落户自愿的政策,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申请随父落户的非婚生育无户口人员,需一并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无《出生医学证明》的无户口人员

  1、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无户口人员。在助产机构内出生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以向该助产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在助产机构外出生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需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向拟落户地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委托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无户口人员或者其监护人凭《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结婚证或者非婚生育说明,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2、遗失《出生医学证明》的无户口人员。在补办《出生医学证明》后,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凭《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结婚证或者非婚生育说明,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无收养手续的事实收养无户口人员

  1、未办理收养登记的事实收养无户口人员。当事人可以向民政部门申请按照规定办理收养登记,凭申领的《收养登记证》、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19994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决定》施行前,国内公民私自收养子女未办理收养登记的,当事人可以按照规定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事实收养公证,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尚未办理户口登记的,可以凭事实收养公证书、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2、不符合收养相关规定,不能依法办理收养登记或事实收养公证而私自收留抚养的无户口人员。应按照有关规定,在履行向社会发布寻亲公告等程序,公告期满仍查找不到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后,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尚未办理户口登记,可以在县(市、区)民政部门指定的地址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被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后户口被注销人员

  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的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以凭人民法院撤销宣告失踪(死亡)的生效判决书,申请恢复常住户口登记。

  ()因婚嫁等原因被注销原籍户口的人员

  因婚嫁等原因被注销原籍户口的人员, 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未在其他地方落户的,可以在原户口注销地申请恢复常住户口。恢复常住户口登记后,符合现居住地落户条件的,可以办理户口迁移登记。长期在我省居住,且原籍户口在省内,符合现居住地落户条件的,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未在其他地方落户的,可在现居住地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户口迁移证件遗失或者超过有效期限造成的无户口人员

  户口迁移证件遗失或者超过有效期限造成的无户口人员,可以向签发地公安机关申请补领、换领户口迁移证件,凭补领、换领的户口迁移证件办理户口迁移登记。不符合迁入地现行户口迁移政策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可以在原籍户口所在地申请恢复常住户口登记,其他人员可以在户口迁出地申请恢复常住户口登记。

  ()我国公民与外国人、无国籍人非婚生育的无户口人员

  我国公民与外国人、无国籍人在国内非婚生育、未取得其他国家国籍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具有我国国籍的监护人可以凭《出生医学证明》、父母的非婚生育说明、我国公民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需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其他无户口人员

  其他原因造成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承担监护职责的单位和个人可以提出申请,经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后,可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三、完善相关配套政策

    (一)进一步完善户口登记制度。公安部门要抓紧按程序修订户口登记政策,规范受理审批程序,严格工作要求,建立办理无户口人员户口登记的长效机制。升级完善人口信息系统,加强对无户口人员人像、指纹、DNA等信息备案和比对核验,确保登记身份信息的准确性和户口的唯一性。严密户籍档案管理,对无户口人员户口登记材料逐一建档,确保档案资料完整有效。

    (二)探索建立无户口人员社会救助制度。各地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在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无户口人员或孤儿、孤寡老人等生活无着的无户口人员,探索建立无户口人员亲子鉴定、DNA信息采集经费救助政策。

  (三)进一步健全《出生医学证明》签发制度。卫生计生部门要在不断严密《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制度,规范办理流程,提高规范化管理水平的基础上,建立健全在助产机构外出生和无法核定新生儿母亲信息的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签发以及《出生医学证明》遗失补办制度。

  (四)建立信息沟通协作机制。公安机关应当将办理无户口人员户口登记的情况,及时通报相关部门。各级公安、民政、卫生计生等部门要建立信息沟通协作机制,定期沟通交流,逐渐实现相关信息联网和共享。

  (五)强化责任追究机制。各有关部门要对与本实施意见精神不一致的政策措施进行一次集中清理,该修改的认真修改,该废止的坚决废止,严禁设立不符合户口登记规定的任何前置条件。要进一步分解细化任务,落实责任分工,狠抓各项政策措施的贯彻落实。公安部门要会同民政、卫生计生等部门加强对各地的督查指导,对责任不落实、工作不力的,依法依规严肃追究责任。

  四、工作要求

  ()加强组织领导。依法登记户口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事关社会公平正义,事关社会和谐稳定。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无户口人员落户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本实施意见精神上来,加强组织领导,周密研究部署,细化政策措施,明确工作要求,确保各项政策落到实处,切实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

     ()落实政策措施。各地要根据本实施意见要求,深入开展摸底调查,认真梳理本地区户口重点问题,摸清当地无户口人员底数及有关情况。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卫生计生委等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抓紧制定相关配套政策。

    (三)积极做好宣传引导。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政策性强、社会关注度高。要加强正面宣传引导,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加大宣传力度,广泛宣传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的各项政策措施以及公民登记户口的权利和义务,深入基层、深入农村、深入群众,努力争取广大群众的支持和配合,积极动员无户口人员主动到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凡以前文件规定与本实施意见规定不一致的,按本实施意见规定执行。

  2016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