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省属国有企业授权监管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5年9月30日
省属国有企业授权监管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省属国有企业授权监管工作,进一步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加强国有资产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以及《中共江西省委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国资国企改革的意见》(赣发〔2014〕14号),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属地方金融领域经营性国有资产及省财政投资集团公司、省行政事业资产集团公司资产和省属文化领域经营性资产,根据省政府授权,分别由省财政厅、省委省政府文化资产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承担保值增值责任,并及时将经营性国有资产统计评价结果送省国资委汇总。
第三条 省铁路投资集团公司、省高速公路投资集团公司、省水利投资集团公司、省旅游集团公司等省属国有企业,根据省政府授权,省国资委负责国有资产统计评价、清产核资、产权登记等基础管理工作,省发改委、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旅发委等部门履行基础管理以外的其他出资人职责,承担保值增值责任。
第四条 建立规则一致的省属国资监管体系,由省国资委牵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企业经营业绩考核、薪酬管理、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办法和财务监督、产权管理、改制重组等国资监管制度。
第五条 授权监管部门依照国资监管法律法规和国资监管制度,履行授权监管职责。
第六条 授权监管企业领导人员选拔任用管理,按省委省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管理权限,对授权监管企业领导人员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七条 按照国资监管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由省政府向授权监管企业委派有关监事。
第八条 授权监管企业依照法律法规及企业章程,对其法人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及处分的权利,自主决定企业日常经营管理事项,组织实施企业经营计划,决定企业内部机构设置、岗位职责、劳动用工,制定企业基本管理制度。
第九条 授权监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和企业风险管理体系,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加强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接受省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机构依法实施的监管。
第十条 授权监管期限根据省委省政府有关决定进行调整和终止。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